欢迎进入海丰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
相关栏目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
发表日期:2015-10-12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

 

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农[2008]114)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

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构建和谐广东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产权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廉政建设、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分管领导汇报,争取保障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农业部门要注意调整、充实力量,建立层级负责制,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三、及时沟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省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处反映。

 

 

 

 

 

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村  集体  经济  管理  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

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与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确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并界定所有权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各司其职、有序运行,保护公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消除农民在产业上非农化转移、在户口上“农转非”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实施内容

一)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对过去未按土地等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妥善合理地加以解决。

(二)核实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表》的要求,对各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土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非农用地、其他用地)和资产(包括资产总值和净资产)进行认真核实;涉及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1998]6 )办理

(三)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按照《规定》、《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粤农[2007]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的通知》(粤农办[2007]15号)的要求,免费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颁发组织证明书。

(四)制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牌匾。按照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牌匾样式与制作的通知》(粤农[2007]7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的通知(粤农办[2007]15号),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雕刻和牌匾制挂工作。

(五)理顺土地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合同签订主体。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资产采取发包经营的,必须签订合同;凡过去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义签订合同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健全的地方,要按照《规定》逐步加以理顺。

(六)规范集体银行开户、资产财务登记主体。凡过去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而把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财务记入村(居)民自治组织名下的,要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加以改正。

(七)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通知》(粤农[2007]247号),因地制宜拟制出更加切合市、县(市、区)、镇实际情况的示范章程,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审核备案制度。对未按规范要求拟制章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指导他们拟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审核备案的章程,凡发现有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之处的,要及时加以纠正。

(八)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细则,以保持区域界定政策的适度统一,避免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界定不规范造成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同时,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有违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之处,应及时加以纠正。

(九)创新城镇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要引入股份制的产权制度,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人,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二要引入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促使集体经济组织转变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三是逐步实行居民自治组织和股份社机构、人员、职能与资产财务四分开。

(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加强以下五项制度建设:一是集体资产台帐制度。要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如实登记和反映帐内外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和产权登记、变动审核等制度。二是民主管理制度。凡涉及集体资产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权属关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三是承包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要把集体资产的保本增值纳入承包合同。四是工程招、投标和资产流转制度。工程招、投标和资产流转要经过民主决策、资产评估、审核报批等环节。要规范程序,防止资产流失。五是资产运行状况报告制度。集体资产的运行状况要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按季上报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镇每半年要上报县(市、区)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办法

(一)组织分工。广东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处负责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实施步骤。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期限为5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建立全省示范点阶段。2008年在每个地级以上市分别选择2-3个县(市、区)作为全省示范点进行重点建设(名单附后)。

第二阶段,全面铺开阶段。2008年底,各地级以上市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参照省的示范点,制订本市的实施方案报省审核、备案。从2009起,由各市按照报经省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具体实施。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在实施期限将终时实行四级验收办法:一是由镇组织对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进行验收;二是由县(市、区)组织对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进行验收;三是由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验收;四是由省农业厅组织抽查验收。

(三)实施措施

1.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运用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挂图、宣传手册及组织现场咨询等宣传舆论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消除人们“谈合色变”和恐惧“集体”的心态,使《规定》和《条例》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为全面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资产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2大力组织培训。按照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农函[2006]605号)的要求,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省负责培训到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地级以上市负责培训到乡镇经济联合总社负责人或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农办的业务骨干,县(市、区)和乡镇分别负责培训到村经联社(股份合作经联社)和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负责人。通过培训,为全面落实本方案的实施内容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操作技能。

3.实行必要资金扶持。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粤东、粤西和粤北等经济落后地区。在建立全省示范点阶段,省级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分解拨付到非珠三角地区的示范县(市、区)。

电话:(0660)6850916 邮编:51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