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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意见
海府办〔2014〕54号
关于印发海丰县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交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海丰县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局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丰县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和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提高农村集体收入,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纪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粤纪发〔2013〕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丰县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适用本意见。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以外的单位、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三、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必须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本意见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组织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林木与其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及设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购买、兼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益,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得部分,以及集体资产处置、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六、各镇成立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作为本辖区各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
七、镇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
(二)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场所。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组织交易双方进行相关的交易。
(五)协调维护好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六)调解交易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七)做好交易资料的存档以及管理。
八、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集中交易主体包括项目权属主体、项目投标主体和项目交易代理主体。项目权属主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投标主体是指具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集中交易投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项目代理主体是指依托镇农业办、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水利所、林业站等建立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九、应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包括:
(一)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项目。
(二)施工的单项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含房屋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按规定应进入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其他项目。
十、对因规模或条件未能达到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中心同意后可进场交易。
十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以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二 、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表决。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确定拟交易项目,对拟交易标的提出交易价格估算(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水平拟定交易标的底价),将交易标的底价等主要交易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表》。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二)交易申请。经民主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相应的资料。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未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经民主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申请的佐证资料。
(三)审核受理。镇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说明理由,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
(四)信息发布。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出让方(出租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镇交易平台、党务公开网站、“廉洁一线”、公布栏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镇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如仅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2家以上(含2家)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没有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资料后另行组织交易。
(六)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交易中心应及时在镇交易平台、党务公开网站、“廉洁一线”、公布栏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七)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十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的出让方(出租方)或者受让意向人,可以直接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交易。
十四、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二)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五、根据公布的出让(出租)交易信息,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
(三)竞投报价表。
(四)缴存交易保证金。
(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六、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十七、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具体指导和管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
十八、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并邀请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十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二十、在农村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二十一、在农村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涉及应税项目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收入原则上应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
二十四、党政机关及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村(社区)有关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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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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